日期:2014-11-26  
 开标现场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在开标过程中有一家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应该进行后续开标和评标吗?
答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的,应进行开标。在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的有效投标文件仍具有竞争性,则有权决定继续评标,招标人不必重新招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的有效投标不具有竞争性,有权否决全部投标。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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