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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