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21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项目经理必须携带本人经理证、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否则投标无效,此举是否合理?有何法律依据?
答复:

律师答疑: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因此,出席开标会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投标人可以出席开标会议,也可以不出席开标会。招投标过程中必须组织开标会,通过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宣读、记录开标内容,实现招投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这主要是针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性要求。对投标人而言,参加开标会是其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但该项权利可以放弃。投标人不出席开标会的,应视为其对开标过程没有异议且认可开标结果,不应视其投标无效。e招标学苑

打印
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10567号 成城大厦A座

官方公众号

电话:0531-83191882   邮箱:lczb2012@163.com
网站声明  技术支持:山东科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24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80147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