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21  
 招标文件中涉及已过期作废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应作何处理?
答复:

律师答疑: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已经过期作废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影响到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招标结果的,应当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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