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应将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招标人不能拒绝接受联合体的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2016-01-11 高飞 e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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