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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某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10月28日至11月8日,但招标人在12月8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当日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已超过10天的投诉期,不予受理。他们认为10日期限应从公示期第一天开始计算,请问这种解释待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规定吗?
分 析:按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条至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此项目如果是其他投标人投诉,“自知道之日起”的起算日期应当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第一天,11月8日确实超过了 10天的投诉期,且对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当首先向招标人提出昇议,因此应当不予受理。对于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除了异议、投诉等方式外,还有其他处理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因此招标人可以不通过投诉程序,而通过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述规定,查实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后,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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