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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07-05-29  


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参与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及参与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人员,须按本办法实施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所称招标机构是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法人。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与投标的国内、国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是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机电办)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并按照13号令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业务,须在商务部指定的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具备6号令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须本着公平竞争原则,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各招标机构可相互监督,加强自律,避免无序竞争。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采购,以及使用国外贷款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二)供生产配套及设备维修用的零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七)根据国家规定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八)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 资质审核


第十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省机电办负责本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省的企业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必须严格按照6号令规定的条件向省机电办申报,省机电办对申请资料完整、符合6号令资格条件的企业出具全国统一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于每年8月1日-5日,将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并且下一年度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十四条 实施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到各市机电办办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备案表》(见附件二),由市机电办从网上上传省机电办。各市机电办要认真审核招标机构的资质、业绩和信誉情况,不允许无资质招标和网下操作。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年审实行评分制,按照招标机构的业绩情况、规范操作情况、服务和信誉度、质疑和投诉记录进行评分,连续两年评分不合格的,上报国家,予以降低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上报:


(一)年度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年审评分不合格的;


(三)年度中出现有效质疑两次以上的;


(四)年度中确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搞无序竞争的;


(五)招标业绩达不到国家规定相应资格条件要求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四章 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文本,由招标人根据所需机电产品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编制招标文件,要做到科学、合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得有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应构成三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要明确规定投标总价中不得含有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投标人必须进行逐页签字。


第十七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的,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上报国家商务部。综合评价法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公开。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从中国国际招标网“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库”和“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三名以上单人数专家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填入“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见附件三)。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将评审专家审核意见、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上传省机电办,并将原始材料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省机电办存档。省机电办在收到上述资料三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招标文件生效。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在网上收到省机电办的备案复函后,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和中国国际招标网站刊登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日历日,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个日历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详细理由报省机电办。对于需提高标准而进行的招标文件修改,需招标人、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分别递交书面修改申请,详细阐述必须进行修改的理由。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开标及评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在网上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应公开开标。开标需有招标机构、招标人、投标方及有关人员参加,并于开标后两日内将开标记录在网上上传省机电办。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方不满三家的,应延期或重新组织招标,延期开标时间不得少于七个日历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延期,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日内,从网上向省机电办申请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并说明详细的理由,提交招标人、招标机构和网上抽取的评标专家的书面意见,经省机电办同意后,可开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评标结束时,必须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见附件四),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评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章 公示及中标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个日历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


第三十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分别报送市、省机电办各一份。评标结果在网上公示七个日历日期满,投标人或相关机构若无质疑或投诉,省机电办从网上对中标产品向招标人签发《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并抄送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凭该《通知》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章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省、市机电办对本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协调,主要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贯彻执行国际招标的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是否履行了与国际招标相关的合同约定,是否有其它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际招标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一)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三)擅自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泄漏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

(六)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

(八)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


(十)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十一)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商签订定货合同或者中标商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的;


(十二)招标机构擅自更改中标商、自行更改中标内容的;


(十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13号令和本办法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向招标机构索要中标服务费分成的,以及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家机电办,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在我省境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招标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搞无序竞争的,或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违规业务部门的招标业务,或上报国家机电办,暂停或取消招标机构的招标资格;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受聘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第三十条行为之一的,上报国家机电办,从专家库名单中除名,同时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参加国际招标的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招投标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机电办应对本市范围内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协调,要严格把关,必要时派专人监督开标现场,参加询标、评标过程,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正。


第九章 质疑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招标网上向省机电办提出质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及结束后三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省机电办方为有效,同时将质疑书面材料的复印件报送招标人所在地市机电办。


第四十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分别报送省及招标人所在地市机电办各一份。


第四十一条 受理质疑后,由市机电办对质疑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于三日内报送省机电办,省机电办做出处理结论,并报国家机电办备案。质疑处理结论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处理结论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并在招标网进行公告。如遇重大意见分歧,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议。


第四十二条 经省机电办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招标机构要重新组织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投标法》、13号令和本办法行为的。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质疑方如对省机电办做出的处理结论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第四十五条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省机电办申请撤项,并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省机电办宣布无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电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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