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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06-02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库〔2009〕15号 


 


关于启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实现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对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方便预算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我厅组织开发了新版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已于2009年5月1日在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启用。现将采购系统启用后有关业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操作流程及基本原则保持不变。各预算单位必须依据年初和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须在采购系统内注册“其他预算”,报经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据以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初及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负责导入采购系统。


    二、各预算单位办理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含协议供货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订采购合同、申请支付资金等业务,必须通过采购系统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中)标公告、申请使用招标大厅、抽取专家等,一律通过采购系统办理。


    三、各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通过采购系统批复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含协议供货计划)的,采购系统自动发送给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由其接收后安排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系统自动发送给预算单位,由其通过采购系统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预算单位在申报计划时,必须有足额的采购资金,以确保按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如无足额资金,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预算单位负责。


    四、采购活动结束后,预算单位应依据中标、成交结果,在采购系统中登记合同信息(供应商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合同单价、合同总价等),并发送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完成后,根据采购系统提供的合同模版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打印出合同文本并组织预算单位和供应商签订文本合同。合同信息及合同文本由采购系统自动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审核合同信息时,务必通过采购系统注明该合同是不是所属采购计划的最后一个合同,否则,将影响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的正常使用。


    五、省级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采购系统实行“预算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复核,省财政厅审核支付”的办法,有关要求如下:


    (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省财政厅审核支付到供应商的资金包括:年初批复和年度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预算内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它资金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


    (二)有多种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资金使用和支付顺序为先自筹资金,后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再预算内资金。


    (三)中标供应商信息(如:名称、账号)变更的,首先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由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中申请办理合同变更,送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确认。


    (四)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付款进度,通过采购系统提交支付申请,经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在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6个工作日前,发送至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情况等,对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预算单位调整。


    (五)启用采购系统报送资金支付申请后,各预算单位不再向省财政厅报送纸制申请。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不通过支付系统报送政府采购预算的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书,相关用款计划和支付信息将由采购系统自动导入支付系统,并发送给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


    (六)对于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资金,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底前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处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节约资金作为年终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节约的预算内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主管部门;节约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预算单位。


    (七)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定期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及不同类型资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如下: 


    (一)属于2007年、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仍通过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原系统运行至2009年年底,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的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内资金,按照原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即在支付系统内上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批复后,逐级上报用款申请,同时将采购合同(正本)一份以及打印的纸制支付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报送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所需资料报送齐全,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三)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的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内资金,以及所有单位的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按照原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即需要手工填写纸制支付申请(一式三联的压感纸支付申请表),连同采购合同(正本)一份报送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所需资料报送齐全,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其中,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在办理支付前,需填写《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收入确认单》,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确认。


    (四)2007年及其以前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无论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均按照原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即需要手工填写纸制支付申请(一式三联的压感纸支付申请表),连同采购合同(正本)一份报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所需资料报送齐全,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其中,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在办理支付前,需填写《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收入确认单》,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确认。


    七、系统登录地址:


    财政版:


    http://10.28.8.50:8080/sdgp/logon.jsp


    预算单位版:


    http://172.16.1.25:8080/sdgp/logon2.jsp(vpdn)


    http://15.32.39.17:8080/sdgp/logon2.jsp(政府专网)


   采购中心版:


    http://10.28.8.50:8080/sdgp/logon4.jsp


   代理机构版:


   http://123.233.119.251:8080/sdgp/logon3.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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