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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标办对《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4-04-04   来源: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 (以下简称工程合同) 管理,规范工程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合同包括:

(一)总承包合同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工程勘察合同;

2.工程设计合同。

(三)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3.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四)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2.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包括:

1. 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2. 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六)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BT、BOT、BOO等融资项目的工程合同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人、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项目管理人、招标代理人、造价咨询人、工程监理人、工程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第五条职能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

第六条合同原则】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合同订立人要求】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合同。

第八条合同文本要求】工程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或山东省印发的示范(标准)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审核工程合同,确保工程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力争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合同订立时限】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该合同实施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合同内容】工程合同的内容应当按国家和省印发的示范(标准)文本约定,一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承包范围、数量、

(四)    质量标准;

(五)    价款或者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    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九)    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    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合同实质性内容】下列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要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四)其他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合同限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范围;

(二)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作出的任何修改均无合理设计费用补偿;

(三)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一切要求,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要求必须无条件执行;

(四)承包人后期现场服务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或监理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违背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四条服务合同限制】建设工程服务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项目管理合同

1. 超出服务范围,发包人不另支付服务费用;

2. 超过服务期限,发包人不补偿超期服务费;

3. 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

4. 要求承包人承担项目管理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所有风险。

(二)招标代理合同

1. 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2. 超出服务范围,发包人不另按规定支付费用;

3. 超过服务期限,发包人不补偿超期费用。

(三)工程监理合同

1. 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2. 要求承包人服务费一次性包干使用;

3. 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由发包人代扣代缴款;

(四)造价咨询合同

1. 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2. 超出服务范围,发包人不按规定另支付服务费用;

3. 超过服务期限,发包人不补偿超期服务费。

第十五条合同组成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成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报价清单或者预算书、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

其他合同组成文件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国家和省示范(标准)文本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优质优价要求】 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应当达到优质工程且实现的,发包人应当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由各设区地市制定。

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合同担保】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当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第十八条合同结算】工程合同的下列内容应当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以及山东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合同的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5.     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6.     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

7.     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交、退还;

8.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  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第十九条【合同工期】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参照国家和建设工程的工期定额,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双方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二十条备案合同效力】 工程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竣工结算、合同争议解决应以备案的工程合同为依据。备案的工程合同,是项目工期、质量、价款的管理,以及竣工质量验收、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合同备案基本程序】 工程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当将订立的全部合同组成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招标工程项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上述条件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二条合同备案内容】合同备案可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一)      山东省房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      全部合同正、副本,并由承发包双方加盖骑缝印

(三)      中标通知书;

(四)      招标文件;

(五)      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      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并核验原件;

(七)      拟实行分包的,还应当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八)      其他合同组成文件。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本条第(一)、(二)、(六)、(七)、(八)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备案查验】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合同正、副本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并向发包人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直至完全符合规定再予办理备案:

1.     未按规定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文本的;

2.     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     合同内容不完整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合同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

4.     未按规定加盖山东省合同员统一印章,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5.     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6.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

7.     招标项目合同附加协议内容与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相悖的;

8.     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的。

分包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山东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其他需备案协议】合同订立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意见记入《山东省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4),并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重大变更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备案异议提出与受理】备案申请人如对合同备案机构要求修改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该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合同备案机构提出异议;合同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备案申诉提出与受理】备案申请人如对合同管理机构的答复仍不服,可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建立合同台帐、档案、保存、查阅等管理制度,配置合同管理人员,规范合同的管理。

一般备案合同档案应保存至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十条合同组织管理制度】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业的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和履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发包人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程序暂停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控制】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办理书面确认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合同约定人员。

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合同变更价款与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三条关键岗位人员管控】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监理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1.     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     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     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     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三十四条禁止阴阳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工程合同为准。

第五章  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调解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制定工程合同争议调解办法,明确受理范围、程序、调解原则及要求。

第三十六条合同调解原则】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招标确认的条件和备案合同为基础,平等协商,定纷止争。

第三十七条合同调解条件】工程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向合同管理机构提请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

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争议调解的条件为:

1. 调解申请人须与争议事宜有直接利害关系;

2. 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并由当事人双方签章;

3. 符合工程合同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辖和调解范围。

第三十八条不予受理情形】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 合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单方要求调解;

4.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宜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合同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应由申请人递交调解申请书并写明申请人名称、需调解的内容、有关依据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调解人员接到调解申请后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并按要求组织进行合同调解。

第四十条 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同管理机构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调解书应载明调解的事项、争议解决具体办法,并经当事双方盖章确认,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调解书确认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放弃调解】调解中,一方当事人放弃调解的,可终止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管理职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合同监管工作: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文本),并组织衔接、细化和实施;

3. 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 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查处违法的行为;

5. 组织实施合同的备案工作;

6. 制定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7. 组织调解程工合同争议。

第四十三条跟踪监管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受理备案,谁牵头监管”的原则,加强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四十四条合同备案信息化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备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和不良行为的记录及公示等的信息化。

第四十五条合同管理督查制度】省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年度督查。

主要检查内容:

(一)履行程工合同主体,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再行订立背离程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程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四)程工合同变更、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情况;

(七)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履行及职务变更;

(八)程工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

(九)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合同管理专职人员,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合同管理机构,按职能分工实施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管理员培训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省级负责合同管理员的统一培训和考核,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合同管理人员的行为管理。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有关单位从事合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教育培训和监管。

第四十八条监督执法责任】发包人(代理机构)、承包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违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诚信评价扣分、通报批评,记入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二) 承发包双方签订背离经备案程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三) 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合同备案的;

(四)备案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 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六)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 其他在工程合同订立、备案、履行、监督管理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不适用类别】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 山东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

2. 山东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山东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表

4. 山东省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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