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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招投标实行业主回避制
日期:2006-09-08   来源: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网站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应当向社会广泛公开,且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业主回避制。”日前,参加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呼吁完善《招投标法》,在建设领域增设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特别规定。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一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利用其享有的工程发包权或《招投标法》赋予的自主招标权,以收受投标人贿赂为条件,或将公开招标变成邀请(其相中的投标人参加的)投标;或搞虚假公开招标,设法使自己相中的投标人中标;或编造种种理由,规避招标,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向其行贿的投标人。 


    正因为如此,一些省接连发生的多任某厅长利用掌控工程发包权索受巨额贿赂案件,这导致了大量国有建设资金流向私人腰包和工程质量降低,严重败坏党风、政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委员们建议完善《招投标法》,增设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特别规定。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建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公共资源性和公益性,其使用必须严格接收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规避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实行经营业主回避制 


    修改有关条款,从制度上防范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滥用工程招标自主权、借工程谋利等商业贿赂腐败行为的发生。 


  我国目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既是建设业主,又是项目完工之后的管理者、使用者或经营法人,集各种利益主体于一身,之间不仅根本无法形成监督制约机制,而且容易导致 “主人筑楼主人用”的工程投资规模膨胀综合症等问题,这正是不少地方和部门工程超规模、超概算、超投资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实现交钥匙工程建设模式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大多为各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或单位,彼此之间存在一定利益关系,难免胳膊往里拐,监督打折扣。例如交通、水利、铁路、建设、电力等部门由于历史的原因都有自己的下属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等一应俱全,甚至招标代理机构、评价专家都是系统内的。李利君说,这种投资管理体制以及由上级部门监督的体制难以形成对业主利用招投标谋取私利的有效监督制约,赋予业主自主招标权无异给予其以权谋私的某种便利,极易引发商业贿赂大案要案,显然是不合适的。 


  对于建设项目的监督存在的漏洞,应参照一些发达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做法,实行建设与经营管理分离,由政府另行指定与项目无利益关系的招标人负责招标等事宜,并明确相关责任,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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