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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1-03-18   来源: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建发〔2011〕3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一)建立完善资质资格信息申报公开制度。对初次申请企业资质或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对其注册执业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同时予以全市通报,12个月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时间自通报之日起开始计算);存在伪造证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二)严格实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事故处理期间暂停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12个月内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时间自发生事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加强资质标准动态核查。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注册执业人员动态核查办法,每年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标准动态核查。核查企业时,要对该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执业人员达标和在岗情况,特别是在建项目中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核查发现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问题比较突出或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执业资格等级标准的,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撤销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执业资格许可。


(四)进一步加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监督管理。拟进济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须近两年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外地企业进济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分支机构备案制。对初次进济企业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待其在济已承接两项以上工程且至少一项工程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并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合格后,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的企业,工程竣工前不得承接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支机构备案制的企业,可同时承接两项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外地进济企业在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须将拟派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交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存并进行标前资质资格核验。


(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工程应依法实施招标投标等发承包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建筑业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违法违章建设。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


(一)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单位或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责任主体或有关注册执业人员等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动态监管外,还将视情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评标)资格:


  1.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视情取消其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串通投标、围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视情取消其十二个月、十八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3.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伪造业绩、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视情取消其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或不按要求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影响恶劣的,视情取消其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造成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视情取消其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6.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组织、默许农民工恶意逼讨工程款,或采取围堵政府机关、社区、道路和拉横幅游行等非理性方式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乃至恶性事件的,视情取消其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7.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经营,或不顾自身实力盲目无序承揽工程、中标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视情取消其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8.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监理活动,或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视情取消其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9.评标专家不恪守职业道德、违规评标或评标不公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1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的,视情暂停其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代理资格,直至取消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11.因错误、虚假的检测结论造成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视情按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三个档次责令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接工程建设检测业务;


12.造价咨询机构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审核报告、协助有关单位骗取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的,视情按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三个档次责令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外地建筑业企业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律不得再承接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或相关业务,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函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对其资质资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上述限制投标资格(承接业务)的期限均自有关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研究制定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考核办法,对存在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签订“阴阳合同”、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办理新开工项目的相关建设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或有关注册执业人员等受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投标资格以及清出本市建筑市场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作出后,在济南建设信用网、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等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一)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建筑领域从业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定机制,并将评定结果与招投标、资质资格、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创优评先等实行联动,引导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惩戒。


(二)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加快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基础数据库,为建筑业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以及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系统、科学的技术支撑与保障,形成建筑市场立法与执法并重、市场准入管理与清出管理并重、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的良好监管氛围,进一步巩固并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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