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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务 | 招标文件编制应关注哪些内容
日期:2023-08-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经验日趋成熟,政府采购活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同时,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了权力寻租和采购中的腐败现象,促进了廉政建设,提升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但必须正视的是,当前,政府采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解决。本文主要结合笔者的实践经历,从评审专家的角度看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关键因素,并作进一步分析探讨。

  政府采购法明确,确定中标单位的最关键一环就是通过专家评审来推荐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相关政策规定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价。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而招标文件的编制一般交由采购方或被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其编制质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评审结果。在采购评审前期,招标文件质量把控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源头。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因此,招标文件编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采购需求性质是否清晰、合理

  关于政府采购需求性质的划分,业界一直存有争议。比如,货物采购包含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含货物采购,如何进行区分和定性?在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可分割的货物,这样的项目又该如何界定?类似这种问题,都应在政府采购需求中加以甄别和区分。在实际操作中,采购需求性质区分清晰有利于投标人资格的确定,也有利于项目后期的顺利实施。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差别待遇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根据所采购的标的合理设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具体来讲,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工程需要的资质条件应具有一致性和必要性;涉及货物的相关证书应合理,避免“多多益善”。

  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设定是否符合项目需求

  由于招标项目千差万别,不能统一规定评分比例,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因此,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和评标方法的合理性、科学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对于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各主管部门应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避免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出现不合理的倾向,影响公平竞争。

  对于商务分和技术分的权重比例,前期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需求中清晰划分了,商务分、技术分的评分比例也就基本确定了。

  对于客观分、主观分的设定合理性,应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与项目不太相关的内容进行清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其中,客观分和主观分的划分也应正确和合理。如果到评审时,再发现客观分和主观分的问题,则为时已晚,会直接影响专家的后续评审。

  对于业绩作为评分标准的问题,供应商的业绩在招标文件中经常作为评分的一项指标,在招标文件中,应避免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明确履约验收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验收是项目竣工的标志,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规定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第三方或者专家参与。在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涉及安全特别是公共安全的项目,建议邀请专业人士参加,这既是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是否按照合同完全履约的见证,也是第三方对政府采购项目施行监督的一个有效方式。因此,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履约验收的要求。

  总之,政府采购应选择性价比高、服务质量过硬的优质供应商,能够顺利完成采购任务,不给采购方后续工作带来被动局面。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让政府采购活动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严格依法依规采购,让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的检验。

  

 ■ 濮立松    作者单位:上海罗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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