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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务 | 正偏离需要证明吗?
日期:2023-10-1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例回放

今年7月,审计机关在对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2022年9月采购的一台价值614万元的医疗设备迟迟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便向医院进行咨询,医院认为投标产品部分一般参数与该产品官方网站查询指标不一致,虽没有负偏离,但也没有像投标文件响应得一样正偏离。审计机关调来采购资料后发现,中标供应商几项一般技术参数在没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作了正偏离和无偏离响应,认定该供应商夸大产品性能,虚假响应,取消了采购项目,要求采购监管部门处罚中标A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于本项目★号指标,投标人须提供与投标货物品牌、规格型号相一致的技术支持资料,★号技术指标响应无依据来源或依据来源不明确的,视为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其技术支持资料按如下要求提供:提供国家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标货物检验(检测)报告全文复印件,或制造商公开发布的随产品出售一并提供的产品规格表、产品说明书,或制造商官方网站发布的投标货物参数或投标货物操作功能官网网页截图”。评审标准要求:“其他一般技术指标负偏离一项扣0.5分,正偏离1项加0.5分,最多加8分。”

从招标文件来看,项目对一般指标响应是否有依据来源没作要求。中标A供应商技术参数在没有足够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对部分一般参数偏离情况作出了正偏离和无偏离响应。A中标供应商在被约谈时表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经生产厂家和公司技术人员逐条讨论并慎重研究,认为一般参数能满足要求,且部分还是正偏离,故在技术偏离表中列出了无偏离和部分正偏离。供应商还提供了中标后与采购单位沟通的信息,提供了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产品技术声明,表明产品可以通过升级方式实现招标文件部分一般参数无偏离和正偏离技术参数要求。在约谈原评审委员会时,评审专家也都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承诺和自己的理解作出了判断。

 

问题引出

缺少证明材料的技术正偏离可认定为虚假投标吗?

 

分析探讨

针对此案例,资深评审专家吴清认为,A公司虽然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中对一般技术参数标出了无偏离和正偏离,但判断产品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是否正偏离,应依据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以自身专业能力判断,不能仅依据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判定。针对此案例,招标文件虽然有瑕疵,但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慎对待投标人的正偏离,逐一对照交货清单和证明材料判定是否偏离,而不能“数正偏离个数”评审;因招标文件对是否提供证明材料未作要求,仅在评审环节,不能判定A供应商虚假投标。

某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唐先生认为,随着优质优价原则的深入推行,正偏离在采购评审中发挥的作用逐步加大,响应人也逐渐认识到正偏离响应对自身获取评审优势的重要作用。在诚信机制尚不健全、虚假应标成本较低的背景下,部分投标人通过虚假正偏离响应的方式为自身谋取更大的成交概率。针对此案例,在负偏离会减分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应对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要求;若对依据来源没作要求,只要中标供应商能够合理说明,不应认定为虚假响应,也不应定为虚假投标。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霖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对何为提供虚假材料,何为谋取中标、成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案件中,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进行认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诚实守信,不仅要提交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材料,而且还应保证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避免虚假材料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此案例虽然对一般指标响应依据来源没作要求,但只要供应商不据实填写技术偏离表,作出不符合实际的技术响应承诺,其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谋取中标行为。

本案中的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审计抄报和综合分析,认定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决定对A供应商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认定评审专家没有按照标准评审,对原评审专家也作出了相应处罚。

 

■ 张安强 李建锋 郑笑来 曹葆华

(作者单位:联勤保障部队第三采购服务站、空军航空大学采购中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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