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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 怎样理解政府采购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日期:2023-07-13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问: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认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要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无论处罚数额多少,都被认定为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认定正确吗?如有不妥,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怎样理解? 

 

答: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上(四)(五)规定,是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相关要求。

对于如何查询和使用记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是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理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依据供应商是否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来进行判断,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未列入以上名单的供应商,视为虽然具有违法失信行为,但是未达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

本题中,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存在以上情形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受到税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税务部门给予200万元或以上数额的罚款,认定为较大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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